申请执行人代某某。被执行人陕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某某,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2)灞民初字第02859号民事判决书代某某与陕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陕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代某某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致使其申请执行标的60367元全部未能受偿。根据法律规定,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应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3)灞执字第0043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能提供被执行人真实、有效的可供执行之财产或线索,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相应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温育东代理审判员:胡继栋代理审判员:李全
书记员:田胜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