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庞康妹、李罗成与欧丹丹、李罗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湛开法执字第2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庞康妹,女,汉族,1974年11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湛江市。申请执行人李罗成,男,汉族,1971年5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湛江市。被执行人欧丹丹,女,汉族,1975年8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湛江市。被执行人李罗许,男,汉族,1974年4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湛开法民二初字第20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欧丹丹、李罗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欧丹丹、李罗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欧丹丹、李罗许至今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给予申请执行人庞康妹、李罗成办理位于湛江市海滨大道中xxx号XXX幢XXX单元XXX房(房地产权证为粤房地证字第xxxxxxxx号)产权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蔡德伟审判员:梁中审判员:龙宝春

书记员:黄海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