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范凯旋,男,195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柏宏,男,1952年9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海南迪诚联合开发公司,住所地海口市金茂区椰城大厦**。法定代表人高迪,该公负责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2013)琼山民一初字第2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9日向被执行人李柏宏、海南迪诚联合开发公司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公告送达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自动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即:将登记在张琼才、何中日等19人名下的位于海南省海口市龙昆南路恒昌花园房屋,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证转移登记至范凯旋名下。但被执行人没有自动履行义务。委托代理人曾理,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李柏宏、海南迪诚联合开发公司至今未协助申请执行人范凯旋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范凯旋据此申请执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登记在张琼才、何中日等19人名下的位于海南省海口市龙昆南路恒昌花园房屋所有权证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证办理登记至范凯旋名下。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林练审判员:黄波审判员:邓俊江
书记员:周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