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徐正元,男,汉族,住什邡市方亭木坊巷。被执行人:徐明勇,男,汉族,住德阳市旌阳区洋河街。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什邡民初字第7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要求被执行人徐明勇履行(2013)什邡民初字第75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位于什邡市通站东路360号12幢602号住宅一套(房产证号【什邡权证回澜镇字第1300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什国用﹤1992﹥字第030015-118号】)的产权转移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徐正元名下。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颜宏
书记员:曾令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