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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徐正元申请执行徐明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4)什邡执字第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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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徐正元,男,汉族,住什邡市方亭木坊巷。被执行人:徐明勇,男,汉族,住德阳市旌阳区洋河街。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什邡民初字第7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要求被执行人徐明勇履行(2013)什邡民初字第75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位于什邡市通站东路360号12幢602号住宅一套(房产证号【什邡权证回澜镇字第1300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什国用﹤1992﹥字第030015-118号】)的产权转移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徐正元名下。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颜宏

书记员:曾令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