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明河,男,1970年3月14日出生,满族,住北海市**。申请执行人游琴,女,196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住北海市** 被执行人朱广江,男,1958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四川路中海花园**。被执行人王智丽,女,196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四川路中海花园**。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明河、游琴与被执行人朱广江、王智丽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案件已履行完毕,本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本案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0)海民初字第195号民事判决书及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北民一终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郑喜成审判员:叶宗强审判员:李志德
书记员:陈集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