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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2014)海执字第18号执行裁定书

(2014)海执字第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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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明河,男,1970年3月14日出生,满族,住北海市**。申请执行人游琴,女,196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住北海市** 被执行人朱广江,男,1958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四川路中海花园**。被执行人王智丽,女,196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四川路中海花园**。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明河、游琴与被执行人朱广江、王智丽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案件已履行完毕,本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本案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0)海民初字第195号民事判决书及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北民一终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郑喜成审判员:叶宗强审判员:李志德

书记员:陈集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