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2013)海执字第1159号执行裁定书

(2013)海执字第1159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陈娟茂,女,1963年10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5111963********),汉族,住所地北海市深港花园**三巷**。被执行人北海市恒业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北海市海南路海宁小区**。法定代表人:周元量,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陈娟茂与被执行人北海市恒业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海民一初字第23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北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依法履行了执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一初字第2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春平审判员:庞文审判员:张培兴

书记员:郑光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