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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2013)海执字第272号执行裁定书

(2013)海执字第2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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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熙聪,男,198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汽校三村**。被执行人北海宏富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海市振业小区****。法定代表人粟宏刚,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王熙聪与被执行人北海宏富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海民初字第151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4月8日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按申请人的申请协助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经征询申请人的意见,同意本院执结该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海民初字第151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春平审判员:庞文审判员:张培兴

书记员:郑光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