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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宋秀萍与郑州市中原区房地产联营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中执字第1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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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宋秀萍。被执行人郑州市中原区房地产联营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陈文翰。

宋秀萍申请执行郑州市中原区房地产联营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中民二初字第11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3年3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郑州市中原区房地产联营公司名下位于郑州市中原区华山路X号院X号楼X单元X号房屋所有权办理在申请执行人宋秀萍(身份证号)的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史红旗

书记员:周建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