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开原市某某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孙某某,女。被执行人:孙某某,男。
拍卖被执行人孙某某、孙某某所有的在开原市某某街某某路XXX号经营用房一处,该房屋系开原市某某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产权证号为开原市房权证新城街字第XXXXX号,建筑面积为77.6平方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文畅审判员:魏玉文审判员:朱建军
书记员:宋春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