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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开原市某某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与孙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开执字第000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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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开原市某某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孙某某,女。被执行人:孙某某,男。

拍卖被执行人孙某某、孙某某所有的在开原市某某街某某路XXX号经营用房一处,该房屋系开原市某某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产权证号为开原市房权证新城街字第XXXXX号,建筑面积为77.6平方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文畅审判员:魏玉文审判员:朱建军

书记员:宋春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