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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北执字第1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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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伟。被执行人郑慧民。

申请执行人王伟与被执行人郑慧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1)北民一民初字第5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3年1月15日立案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1)北民一民初字第51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国良审判员:王玉华代理审判员:王群

书记员:邹佩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