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伟。被执行人郑慧民。
申请执行人王伟与被执行人郑慧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1)北民一民初字第5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3年1月15日立案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1)北民一民初字第51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国良审判员:王玉华代理审判员:王群
书记员:邹佩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