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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2013)海执字第910号执行裁定书

(2013)海执字第9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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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曾广萍,女,196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北京路**颐园**。被执行人北海豪门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咸田镇白虎头新港路**。法定代表人:林伟业,经理。

申请执行人曾广萍与被执行人北海豪门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海民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依照判决执行得款12353.59元并已将款项退给申请执行人,经申请人同意终结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2)海民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春平审判员:庞文审判员:张培兴

书记员:郑光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