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严双模,男,197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旧城镇土城关村高家沟组。被执行人北海铁石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北海大道华美广场******。法定代表人嵇跃勤,董事长。被执行人北海市岳华典当拍卖行,住,住所地北海市海城区云南路2街** 法定代表人王军,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严双模与被执行人北海铁石投资有限公司、北海市岳华典当拍卖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海民初字第127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4月8日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协助申请人办理了位于北海市湖海路海洋小区1栋702号房屋的过户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2013)海执字第278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春平审判员:庞文审判员:张培兴
书记员:郑光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