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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海执字第278号执行裁定书

(2013)海执字第2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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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严双模,男,197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旧城镇土城关村高家沟组。被执行人北海铁石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北海大道华美广场******。法定代表人嵇跃勤,董事长。被执行人北海市岳华典当拍卖行,住,住所地北海市海城区云南路2街** 法定代表人王军,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严双模与被执行人北海铁石投资有限公司、北海市岳华典当拍卖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海民初字第127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4月8日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协助申请人办理了位于北海市湖海路海洋小区1栋702号房屋的过户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2013)海执字第278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春平审判员:庞文审判员:张培兴

书记员:郑光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