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秦巧华,女1975年10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301031975********,汉族,住北海市海城区房天花园**。被执行人北海房天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北海市海城区贵州路屋仔村**。法定代表人吕家东,经理。
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秦巧华与被执行人北海市房天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3年10月11日和10月16日分别向北海市国土资源局地产交易中心、北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送达本院(2013)海执字第265-1号、26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将位于北海市北海大道房天花园住宅小区C8幢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至秦巧华名下,并经申请执行人秦巧华确认同意结案,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1)海民初字第106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庞文审判员:张培兴审判员:易文尧
书记员:赖铭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