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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安徽省裕安集团友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银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合执字第000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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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安徽银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安徽省裕安集团友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立案执行的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合民一初字第00064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被执行人安徽省裕安集团友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财产被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首轮查封,且正在与相关部门协商处置中。为便于案件统一执行尽快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将本院立案执行的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合民一初字第00064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指定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汪本金审判员:张勇审判员:刘汉江

书记员:鄢隆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