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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张春梅与被执行人雷华、邹燕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贺八法执字第8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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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春梅,女,19××年×月×日出生,瑶族,住广西贺州市. 被执行人:雷华,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被执行人:邹燕林,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张春梅与被执行人雷华、邹燕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贺八民二初字第3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春梅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座落于贺州市八步区建设东路×栋×单元的房屋(房产证号:桂房证字第44131××号)归申请执行人张春梅名下。二、申请执行人张春梅可以持本裁定书到相关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三、过户的一切费用由申请执行人张春梅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谢文峰审判员:梁国栋审判员:黎祖海

书记员:谢照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