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春梅,女,19××年×月×日出生,瑶族,住广西贺州市. 被执行人:雷华,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被执行人:邹燕林,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张春梅与被执行人雷华、邹燕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贺八民二初字第3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春梅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座落于贺州市八步区建设东路×栋×单元的房屋(房产证号:桂房证字第44131××号)归申请执行人张春梅名下。二、申请执行人张春梅可以持本裁定书到相关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三、过户的一切费用由申请执行人张春梅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谢文峰审判员:梁国栋审判员:黎祖海
书记员:谢照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