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某,女,汉族,1966年5月17日生,住安阳市殷都区。被执行人盛某,女,汉族,1967年12月16日生,住河南省濮阳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殷民二初字第2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20日向被执行人盛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盛某于2013年12月24日前按上述生效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盛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盛某位于安阳市殷都区梅园庄房产过户到申请人张某名下,产权归申请人张某所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勇翔审判员:谷秋利审判员:苏富军
书记员:杜银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