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赵文,男,1957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龙潭区。被执行人:苑秀品,女,1946年5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文与被执行人苑秀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协助更名过户义务,故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吉丰民二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中规定的被执行人负有协助申请执行人更名过户义务的内容予以强制执行,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3)吉丰民二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文明审判员:李玉民代理审判员:王昊
代理书记员:高瑞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