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孙玉梅,女,197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吉林市东方商厦营业员,住吉林市船营区。被执行人:张冠军,男,197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郑州管城区真豪门业厂工人,户籍所在地吉林市船营区。
申请执行人孙玉梅与与被执行人张冠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3月20日,在本院立案申请执行。立案后本院分别以直接、邮寄、公告方式通知被执行人张冠军主动履行已生效的(2012)吉丰民二初字第315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定义务。被执行人张冠军未履行义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孙玉梅向本院提供担保要求执行,本院2013年4月依法执行,被执行人张冠军在公告期限届满后,未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经合议庭合议本案执行完毕,依法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2)吉丰民二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曹国光审判员:赵文明代理审判员:王昊
代理书记员:高瑞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