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唐亦泽,男,汉族。被执行人:桂林市圣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唐亦泽申请执行桂林市圣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该案已由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叠执字第24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文华审判员:胡玮代理审判员:黄石慧
书记员:张文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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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唐亦泽,男,汉族。被执行人:桂林市圣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唐亦泽申请执行桂林市圣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该案已由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叠执字第24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文华审判员:胡玮代理审判员:黄石慧
书记员:张文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