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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李忠武与被执行人李满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吉丰执字第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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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忠武,男,197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丰满区。委托代理人:王国平,吉林市诚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李满奎,男,195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丰满区。

李忠武申请执行李满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终结执行,保留债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2)吉丰民一初字第39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曲德宽审判员:李玉民代理审判员:王昊

代理书记员:高瑞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