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唐少雄,男,1972年9月6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莆田市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申请执行人唐少雄与被执行人莆田市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3)秀民初字第367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唐少雄于2014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莆田市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付购房款人民币三十六万九千六百七十九元为基数的日万三的违约金。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执行告知书。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完全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累计裁定扣划被执行人莆田市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三十二万五千五百一十四元八角。被执行人在本院另有债务。本院依职权分别向金融机构、房地产、土地、车辆管理部门进行调查,本院未能查获被执行人莆田市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债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本院另有债务,本案须按债权比例参与分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秀民初字第367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刘仁瑞执行员陈豪杰执行员黄翔
书记员:柳艳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