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鹏,男,汉族,1986年11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胡德高,男,汉族,1957年5月25日出生。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深福法民三初字第21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共计35万元。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粤B×××**车辆,由于车辆未查扣到,暂无法执行。另经向银行、国土、车管、证券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邓志伟执行员刘建军执行员童琳琳
书记员:李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