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欧秀兴,男,汉族,1974年2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杨莉,女,汉族,1966年12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李萍,女,汉族,1960年10月26日出生。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福田区(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347号民事判决书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欧秀兴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现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欧秀兴向本院申请执行解除对被执行人杨莉、李萍名下财产的查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李萍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中心区文雅豪庭b栋商铺136号(6000498712)的查封;二、解除对杨莉名下位于深圳市罗湖区沿河南路锦花大厦兰星阁4b房产(2000497164)的查封。执行员薛扬
书记员:万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