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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欧秀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深福法执字第79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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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欧秀兴,男,汉族,1974年2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杨莉,女,汉族,1966年12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李萍,女,汉族,1960年10月26日出生。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福田区(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347号民事判决书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欧秀兴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现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欧秀兴向本院申请执行解除对被执行人杨莉、李萍名下财产的查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李萍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中心区文雅豪庭b栋商铺136号(6000498712)的查封;二、解除对杨莉名下位于深圳市罗湖区沿河南路锦花大厦兰星阁4b房产(2000497164)的查封。执行员薛扬

书记员:万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