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袁辉光。被执行人李洪菊。
申请执行人袁辉光与被执行人李洪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临民初字第11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洪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袁辉光于2012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000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扣划被执行人10000元。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1)临民初字第110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爱民审判员:王惠玲审判员:边洪镇
代理书记员:于雪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