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裴玉龙,男,汉族,1989年7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刘勇,男,汉族,1971年12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李倩,女,汉族,1972年11月30日出生。
关于裴玉龙申请执行刘勇、李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13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刘勇名下位于郑州市二七区航海路97号台胞小区25号楼5单元5层58号房屋(产权证号:11010398**)登记至申请人裴玉龙的名下。身份证号:4102241989********。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明审判员:周辉审判员:井柏年
书记员:李文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条的规定》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