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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裴玉龙与刘勇、李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二七法执字第8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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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裴玉龙,男,汉族,1989年7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刘勇,男,汉族,1971年12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李倩,女,汉族,1972年11月30日出生。

关于裴玉龙申请执行刘勇、李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13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刘勇名下位于郑州市二七区航海路97号台胞小区25号楼5单元5层58号房屋(产权证号:11010398**)登记至申请人裴玉龙的名下。身份证号:4102241989********。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明审判员:周辉审判员:井柏年

书记员:李文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条的规定》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