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新艳。委托代理人郭守松,郑州市二七区铭功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郑州楠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林学,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聪,郑州市二七区京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执行人陈新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郑州楠桦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19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3年10月1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10月21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0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执行人郑州楠桦置业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后,协助申请执行人陈新艳将位于郑州市二七区铭功路259号3幢2单元3层19号(经核实座落为铭功路259号3号楼2单元3层19,合同号:0117494)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办理至陈新艳(身份证号:××)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庞礴审判员:毛建审判员:郑宏辉
书记员:刘铭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0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