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牛红娜。被执行人郑州华侨友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海平,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牛红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郑州华侨友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15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执行人郑州华侨友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裁定送达之日协助申请执行人牛红娜将位于郑州市二七区德化街68号1幢1单元18层30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合同编号0311199)办理至申请人牛红娜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庞礡审判员:刘建增审判员:毛建
书记员:何银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