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旭。被执行人陈光珍。
终结(2013)鄂远安民初字第1069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程忠审判员:王波审判员:曹敦平
书记员:张东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CONTINUE BROWSING
申请执行人杨旭。被执行人陈光珍。
终结(2013)鄂远安民初字第1069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程忠审判员:王波审判员:曹敦平
书记员:张东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