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徐宗志,农民。被执行人徐宗升,农民。
本院执行的徐宗志申请执行徐宗升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11月1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强制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徐宗升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徐宗志欠款33000.00元,被执行人已于2013年12月17日前履行完毕,执行款已被申请执行人徐宗志领取,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鄂竹溪民初字第000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柏自奎审判员:任先友审判员:李金全
书记员:杜雪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