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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徐宗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4)鄂竹溪执字第000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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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徐宗志,农民。被执行人徐宗升,农民。

本院执行的徐宗志申请执行徐宗升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11月1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强制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徐宗升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徐宗志欠款33000.00元,被执行人已于2013年12月17日前履行完毕,执行款已被申请执行人徐宗志领取,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鄂竹溪民初字第000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柏自奎审判员:任先友审判员:李金全

书记员:杜雪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