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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二审 · 2013

刘丽与章永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3)浙绍民终字第2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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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二审程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丽。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章永凯。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宝根、黄帅。

上诉人刘丽因与被上诉人章永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2)绍越民初字第34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刘丽在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哲宇代理审判员:陈蓉霞代理审判员:张云

书记员:潘方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