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丽。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章永凯。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宝根、黄帅。
上诉人刘丽因与被上诉人章永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2)绍越民初字第34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刘丽在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哲宇代理审判员:陈蓉霞代理审判员:张云
书记员:潘方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