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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二审 · 2009

张金法与蒋飞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09)浙绍民终字第10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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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二审程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蒋飞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洪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金法。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厉海波。

本院认为,由于上诉人蒋飞君在二审中提供了新的证据,且申请笔迹鉴定,同时被上诉人张金法对上诉人蒋飞君所提供的证据亦提出异议,并同意进行鉴定,导致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2008)虞民一初字第208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单卫东审判员:楼晓东审判员:王安洁

书记员:吴银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