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蒋飞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洪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金法。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厉海波。
本院认为,由于上诉人蒋飞君在二审中提供了新的证据,且申请笔迹鉴定,同时被上诉人张金法对上诉人蒋飞君所提供的证据亦提出异议,并同意进行鉴定,导致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2008)虞民一初字第208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单卫东审判员:楼晓东审判员:王安洁
书记员:吴银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