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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二审 · 2009

顾振康与徐安青、李秀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09)浙绍民终字第11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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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二审程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顾振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安青。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秀芬。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顾振康撤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顾振康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依法减半收取2900元,由上诉人顾振康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单卫东审判员:楼晓东审判员:王安洁

书记员:吴银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