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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解伟国与沈其林、沈小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杭西民初字第8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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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解伟国。委托代理人:李钦。被告:沈其林。被告:沈小刚。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解伟国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解伟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00元减半收取4950元,由原告解伟国负担。

审判长:陈清人民陪审员:范皖生人民陪审员:沈玲

书记员:杨慧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