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解伟国。委托代理人:李钦。被告:沈其林。被告:沈小刚。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解伟国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解伟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00元减半收取4950元,由原告解伟国负担。
审判长:陈清人民陪审员:范皖生人民陪审员:沈玲
书记员:杨慧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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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解伟国。委托代理人:李钦。被告:沈其林。被告:沈小刚。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解伟国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解伟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00元减半收取4950元,由原告解伟国负担。
审判长:陈清人民陪审员:范皖生人民陪审员:沈玲
书记员:杨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