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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徐苏卫与王金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杭淳民初字第6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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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徐苏卫。委托代理人:胡建中。被告:王金花。委托代理人:余建勇,男,198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系王金花之子。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徐苏卫撤回对王金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保全申请费870元,合计1770元由徐苏卫负担。

代理审判员:姜勇军

书记员:潘沁弘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