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被告:张××。被告: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与被告张××、郑××房屋买卖
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要求撤诉,为法律所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胡××负担。
审判长:陈骏人民陪审员:赵守德人民陪审员:林小青
代书记员:吴颖琼
民事 · 一审 ·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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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胡××。被告:张××。被告: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与被告张××、郑××房屋买卖
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要求撤诉,为法律所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胡××负担。
审判长:陈骏人民陪审员:赵守德人民陪审员:林小青
代书记员:吴颖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