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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胡××与张××、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台温溪商初字第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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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胡××。被告:张××。被告: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与被告张××、郑××房屋买卖

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要求撤诉,为法律所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胡××负担。

审判长:陈骏人民陪审员:赵守德人民陪审员:林小青

代书记员:吴颖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