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玉金,男,1973年12月16日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农民,住凤台县。被告安徽恒通伟业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企业法人注册号340421000009574(1-1),组织机构代码77112613-8,住所地:凤台县顾桥镇窑湖新村。法定代表人刘殿永,经理。被告凤台县顾桥镇永发建筑有限公司,企业法人注册号340421000008372(1-1),组织机构代码75299133-7,住所地:凤台县顾桥镇临淝村。法定代表人王士芹,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东,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玉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263元,由原告朱玉金负担。
审判员:许波
书记员:李忠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