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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钱烈马与杭州千岛湖日月明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2013)杭淳民初字第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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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钱烈马。被告:杭州千岛湖日月明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修浩。

本院在审理原告钱烈马诉被告杭州千岛湖日月明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钱烈马于2013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钱烈马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钱烈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783元,减半收取16891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钱烈马负担。

审判长:徐卫平人民陪审员:江涌贵人民陪审员:汪桂花

书记员:罗欣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