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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二审 · 2013

陈晓武、杭州永邦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萧山分公司与杨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3)浙杭民终字第9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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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二审程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杨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陈晓武。委托代理人:刘政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永邦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萧山分公司。负责人:周永力。

上诉人杨梅因与被上诉人陈晓武、杭州永邦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萧山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2)杭滨民初字第12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梅于2013年3月15日以当事人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杨梅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上诉人杨梅负担。

审判长:余文玲审判员:王宓代理审判员:睢晓鹏

书记员:黄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