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杨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陈晓武。委托代理人:刘政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永邦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萧山分公司。负责人:周永力。
上诉人杨梅因与被上诉人陈晓武、杭州永邦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萧山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2)杭滨民初字第12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梅于2013年3月15日以当事人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杨梅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上诉人杨梅负担。
审判长:余文玲审判员:王宓代理审判员:睢晓鹏
书记员:黄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