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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二审 · 2013

上诉人承德玉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果永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3)承民终字第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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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二审程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承德玉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泉县平泉镇双桥街。法定代表人孙效儒,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霍剑军,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利民,河北张利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果永强。委托代理人潘尚月,河北德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平泉县平泉镇榆州新城小区17号楼5单元602室顶层(702室)为承德玉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赠给果永强的阁楼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2012)平民初字第382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审判长:张认众审判员:刘淑贤审判员:曹朴实

书记员:刘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