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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二审 · 2013

段建国与段忠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3)西民二终字第008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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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二审程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段建国。委托代理人黄雪莉,陕西万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段忠明,陕西省教育厅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贺桂华,陕西华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海全,陕西华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段建国因与被上诉人段忠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2)莲民一初字第007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段建国于2013年3月11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段建国申请撤回上诉之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段建国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为50元,由上诉人段建国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侯静审判员:高玮代理审判员:窦敏

书记员:潘丽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