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段建国。委托代理人黄雪莉,陕西万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段忠明,陕西省教育厅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贺桂华,陕西华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海全,陕西华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段建国因与被上诉人段忠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2)莲民一初字第007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段建国于2013年3月11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段建国申请撤回上诉之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段建国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为50元,由上诉人段建国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侯静审判员:高玮代理审判员:窦敏
书记员:潘丽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