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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邓丽娟申请执行裁定书

(2013)西执仲字第003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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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邓丽娟。被执行人李洁。

邓丽娟与李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调字(2013)第349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李洁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邓丽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

经本院强制执行,现已将被执行人李洁名下位于西安市曲江新区芙蓉南路曲江·兰亭小区4幢1单元12层11202号房产(房产证号:西安市房权证曲江新区字1150100016-10-4-11202-1)过户至申请执行人邓丽娟名下。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仲裁委员会西仲调字(2013)第349号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唐进民审判员:苟卫民代理审判员:吴建平

书记员:刘旭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