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鲁梅。被执行人张筱丽。
鲁梅与张筱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1)西仲裁字第89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鲁梅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6条第二款、第218条、第22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张筱丽(身份证:6121271966********)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唐进民审判员:苟卫民代理审判员:吴建平
书记员:李菲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6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