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石庆国,男,198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丰润区。申请执行人项继伟,女,198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杨宏惠,女,1967女3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省南宁市南铁**。被执行人李百寿,男,1968年1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
本院在执行石庆国、项继伟与杨宏惠、李百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宏惠、李百寿已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3)丰民初字第13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爱敏审判员:王荣禄审判员:郭双武
书记员:张雪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