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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石庆国与项继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2013)丰执字第7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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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石庆国,男,198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丰润区。申请执行人项继伟,女,198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杨宏惠,女,1967女3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省南宁市南铁**。被执行人李百寿,男,1968年1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

本院在执行石庆国、项继伟与杨宏惠、李百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宏惠、李百寿已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3)丰民初字第13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爱敏审判员:王荣禄审判员:郭双武

书记员:张雪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