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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孙东栋与慈溪市古塘街道西洋寺股份经济合作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甬慈浒商初字第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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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孙东栋。委托代理人:孙立宽。被告:慈溪市古塘街道西洋寺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慈溪市古塘街道吉祥路**。负责人:胡永青,该社社长。委托代理人:王洪吉,浙江句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东栋与被告慈溪市古塘街道西洋寺股份经济合作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孙东栋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孙东栋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王旭明

书记员:陈铃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