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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沈成江与沈成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甬慈民初字第27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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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沈成江,男,195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沈成立,男,196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马裕能,男,194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系被告朋友) 委托代理人:徐振关,浙江上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曙春,浙江上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成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

代理审判员:许琴

代书记员:陈红乓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