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成江,男,195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沈成立,男,196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马裕能,男,194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系被告朋友) 委托代理人:徐振关,浙江上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曙春,浙江上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成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
代理审判员:许琴
代书记员:陈红乓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