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13

万建林与金胜海、嘉兴市亿源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嘉南民初字第1055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万建林。委托代理人:童加康、茹亚琴。被告:金胜海。被告:嘉兴市亿源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斯军钢。委托代理人:蔡贤弼。

原告万建林诉被告金胜海、嘉兴市亿源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二被告在与原告进行涉案房产交易中可能涉嫌构成诈骗犯罪,故本案应待公安机关侦查后再行处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万建林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得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余锦明代理审判员:周金英人民陪审员:徐桂宏

书记员:季旭亮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