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笪竹青,女,197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宋金英,女,194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诉讼过程中以(2013)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0139-1号民事裁定书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宋金英所有的位于合肥高新技术开发区蜀南庭苑XX幢X层XXX室(产权证号:合产**)房产一处。因原审被告宋金英不服本院(2013)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0139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上诉至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合民一终字第16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因房产过户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宋金英名下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开发区蜀南庭苑XX幢X层XXX室(产权证号:合产XX:合产**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唐峻审判员:尹刚审判员:李群
书记员:杨义龙
引用法律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