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任碧雨与被告奉化市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3)甬奉民三初字第7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任碧雨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第三人东方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对奉化市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清算,本院已经受理。截止2013年12月30日,被执行人奉化市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任碧雨购房款人民币185200元,案件受理费3389元,执行费272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3)甬奉执民字第2915号案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阳昉审判员:蒋玮琦代理审判员:周贞
代书记员:楼文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