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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孔振中与严雅龙、严伟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甬奉执民字第20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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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孔振中与被告严雅龙、严伟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7日作出的(2013)甬奉民三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孔振中于2013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严雅龙、严伟锋去向不明,登记在严雅龙名下的位于宁海县桃源街道沙田路11弄11号和严伟锋名下的位于宁海县桃源街道沙田路11弄12号房产已被宁海县人民法院首轮查封,正在拍卖,待拍卖成交后本案参与分配。二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截止2013年8月29日,被执行人严雅龙、严伟锋尚欠申请执行人孔振中购房款人民币164000元,违约金400000元,案件受理费4206元,执行费808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3)甬奉执民字第209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阳昉审判员:蒋玮琦代理审判员:周贞

代书记员:楼文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