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孔振中与被告严雅龙、严伟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7日作出的(2013)甬奉民三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孔振中于2013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严雅龙、严伟锋去向不明,登记在严雅龙名下的位于宁海县桃源街道沙田路11弄11号和严伟锋名下的位于宁海县桃源街道沙田路11弄12号房产已被宁海县人民法院首轮查封,正在拍卖,待拍卖成交后本案参与分配。二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截止2013年8月29日,被执行人严雅龙、严伟锋尚欠申请执行人孔振中购房款人民币164000元,违约金400000元,案件受理费4206元,执行费808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3)甬奉执民字第209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阳昉审判员:蒋玮琦代理审判员:周贞
代书记员:楼文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