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宇,男,1981年7月4日生,蒙古族,无职业。住四平市铁**。被执行人姜长清,男,1961年3月4日生,汉族,住本市铁**。
本院在审理对申请执行人刘宇诉被执行人姜长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宇同被执行人姜长清用房屋抵偿贷款,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东民一初字第55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审判长:刘洪武审判员:王文卓审判员:杨平
书记员:孟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